辽宁沈阳市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安全管理办法:重要电力用户的供电电源应采用多电源、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
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讯:北极星输配电网获悉,12月12日,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沈阳市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 《办法》指出,重要电力用户的供电电源应采用多电源、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当任何一路或一路以上电源发生故障时,至少仍有一路电源能够对保安负荷供电。按照重要电力用户等级,电源配置应分别符合以下要求: (一)一级重要电力用户,具备两路电源供电条件,两路电源应来自不同的变电站,当一路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路电源能保证独立正常供电。 (二)二级重要电力用户,具备双回路供电条件,供电电源可来自同一个变电站的不同母线段。 (三)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按照供电负荷重要性,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通过临时架线等方式具备双回路或两路以上电源供电条件。 (四)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的切换时间和切换方式应满足重要电力用户保安负荷允许断电时间的要求。切换时间不能满足保安负荷允许断电时间要求的,重要电力用户应自行采取技术措施解决。 (五)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系统应简单可靠,简化电压层级,重要电力用户的供电系统设计应按照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执行。 (六)对电能质量有特殊需求的重要电力用户,应自行加装电能质量控制装置。 (七)双电源或多电源供电的重要电力用户,宜采用同级电压供电,但根据不同负荷需要及地区供电条件,亦可采用不同电压供电。采用双电源的同一重要电力用户,不宜采用同杆架设或电缆同沟敷设供电。 原文如下: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政办发〔2023〕2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安全管理,依法保障正常供用电秩序和公共安全,提高应对电力突发事件能力,有效防止次生灾害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要电力用户,是指在我市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对其中断供电将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较大环境污染、较大政治影响、较大经济损失、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用电单位或对供电可靠性有特殊要求的用电场所。重要电力用户一般为专变供电的电力用户。 第三条 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安全管理,坚持“安全发展、依法监管、源头防范、系统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安全管理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级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要电力用户的用电安全监管工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安全监管工作。 第六条 重要电力用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及行业标准要求,落实用电安全主体责任,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重要电力用户应确保电源配置符合国家、行业标准,满足《重要电力用户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技术规范》(GB/T29328-2018)及本办法规定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电气设备安全运行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安全运行管理责任制。配置的电气运行作业人员,应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上岗作业。 (二)重要电力用户的一、二级负荷设备及电源接线方式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供电企业。 (三)重要电力用户在供电企业发布电网风险预警通知后,应根据生产运行实际和用电负荷特性,做好调试启动自备应急电源准备,并合理实施应急保安措施。 (四)重要电力用户应按照有关规定、规范中预防性试验及检修周期要求,委托具备《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相应许可类别和等级资格的企业,定期对电气设备进行检修试验,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超出试验合格周期的设备,投运前应进行预防性试验。 (五)重要电力用户应编制电力应急预案,必要时供电企业应给予指导,每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