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讯:11月16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杭州市推进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文件明确配建指标。 1.居住小区。新建住宅按配建停车位100%的比例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电源线沟槽、套管或桥架等),人防区按停车位100%的比例安装充电设施电表箱、非人防区按不低于50%的比例安装充电设施电表箱,充电设施用电容量按不低于停车位20%的需求比例预留。地面访客停车位按100%的比例建设公用充电设施。 2.公共建筑。新建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库)按不低于停车位10%的比例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用电容量并安装电表箱。新建公共停车场(库)按不低于停车位10%的比例建设公用充电设施。 3.高速公路及普通国、省干道。高速公路服务区公用充电设施覆盖率达100%,普通国、省干道沿线公路服务站公用充电设施覆盖率不低于30%。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按不低于小客车停车位10%的比例建设公用充电设施,有条件的按20%的比例建设公用充电设施。 4.乡村地区。每个中心镇公用充电设施不少于50个,每个中心村公用充电设施不少于8个,每个未来乡村公用充电设施不少于8个。每个4A级景区公用充电设施不少于5个,每个5A级景区公用充电设施不少于10个。 原文如下: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推进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推进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实施办法(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杭州市推进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实施管理办法(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促进新能源电动汽车推广应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127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17〕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决策部署,围绕新时代美丽杭州建设要求,通过加强统筹规划、规范设施建设、提升运营管理、完善保障机制,逐步形成覆盖广泛、规模适度、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的高质量充电设施体系,打造安全便捷有序的运营环境,助推新能源电动汽车应用与发展。 二、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域内充电设施的规划编制、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等相关事宜。 (二)本办法所称的充电设施是指为新能源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换电设施,包括充电设备、供电系统、配套设施等。充电设施按充电功率分为慢充桩与快充桩,慢充桩每枪功率不高于7千瓦,快充桩每枪功率不低于40千瓦。按照不同服务对象,充电设施可分为以下三类: 1.自用充电设施。即在个人自有车位(或有1年以上使用权的固定车位)上建设、专为特定个体用户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或在单位内部场所建设、专为本单位及其职工自备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自用充电设施原则上为慢充桩。 2.专用充电设施。即为公交、环卫、机场通勤、出租、物流等公共服务领域专用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3.公用充电设施。即为非特定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经营性充电设施。公用充电设施原则上以快充桩为主。 专用和公用充电设施统称为公共充电设施。 三、配建规划 (一)规划编制。 市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据全省充电设施规划,结合我市新能源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实际,以布局合理、适度超前为原则,以区、县(市)为基本单元,以居住区、办公区、商业中心、工业中心、休闲中心为重点区域,编制本市公共充电设施布局规划,并衔接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停车场(库)、电力、交通等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自用充电设施按配建指标建设。 区、县(市)城乡建设部门根据本市公共充电设施布局规划组织辖区内公共充电设施建设,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二)配建指标。 1.居住小区。新建住宅按配建停车位100%的比例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电源线沟槽、套管或桥架等),人防区按停车位100%的比例安装充电设施电表箱、非人防区按不低于50%的比例安装充电设施电表箱,充电设施用电容量按不低于停车位20%的需求比例预留。地面访客停车位按100%的比例建设公用充电设施。 2.公共建筑。新建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库)按不低于停车位10%的比例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用电容量并安装电表箱。新建公共停车场(库)按不低于停车位10%的比例建设公用充电设施。 3.高速公路及普通国、省干道。高速公路服务区公用充电设施覆盖率达100%,普通国、省干道沿线公路服务站公用充电设施覆盖率不低于30%。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按不低于小客车停车位10%的比例建设公用充电设施,有条件的按20%的比例建设公用充电设施。 4.乡村地区。每个中心镇公用充电设施不少于50个,每个中心村公用充电设施不少于8个,每个未来乡村公用充电设施不少于8个。每个4A级景区公用充电设施不少于5个,每个5A级景区公用充电设施不少于10个。 四、建设管理 (一)投资主体。鼓励个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投资建设充电设施,并拥有所有权。 (二)建设主体。自用充电设施由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建设;公共充电设施由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建设。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开展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应满足浙发改能源〔2017〕52号文件相关要求。 (三)建设审批。 1.在本市开展公共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的企业,应及时将本企业基本情况告知市城乡建设部门。 2.本市公共充电设施建设实行项目备案制,公共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将项目基本信息及时报送区、县(市)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自用充电设施建设无需办理项目备案。 3.在既有建筑物、场地内加建充电设施的,视为设备安装,不另行办理规划和土地审批手续;结合新建项目同步建设充电设施的,纳入新建项目,按照基本建设流程进行审批;独立占地建设的,按照基本建设流程进行审批。…